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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可信感知与高效计算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机制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多媒体可信感知与高效计算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与管理,促进实验室实体化运行管理、人员聘用与流动、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以及开放合作机制建设,根据国家科技部制定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和本实验室的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和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应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列入依托高等学校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七条 教育部为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运行机制

第八条 本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的行政工作、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专职人员聘任、学术交流、资产技术管理、环境安全、财务等实行统一管理。实验室设常务副主任 1 名,设副主任 2 名。

第九条 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基金指南及基金课题,决定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本实验室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 1 名,负责处理实验室的日常行政事务,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本实验室结合实验室的目标、方向划分成 4 个方向,设方向负责人,管理各实验室。方向负责人要关心本方向仪器的动态、运转、管理、开发等,要有责任心,负责实验室的具体管理工作和实验技术人员的聘任、考核等。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召集,每季度一次,遇有重大事件可临时召开。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监督机制由学术委员会负责监督。年终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述职,汇报本年度实验室的发展情况和下年度实验室发展目标。

第十三条 实验室年终编发年报,总结一年的发展。

第三章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咨询指导机构,由信息学科及相关领域知名科学家和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实验室推荐,报学校批准。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期满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五条 实验室设学术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学科国际前沿发展趋势和国内重大需求,确定实验室研究方向;审定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和开放课题申请。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实验室通报实验室工作进展情况,学术委员会对实验室发展进行集中指导。年间根据具体情况,可邀请部分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定期召开会议,对实验室具体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指导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并对具体研究方向作出调整建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听取并审议实验室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评价和审议实验室年度工作。

第十九条 评审本年度各研究课题进展,并就实验室内重大科研问题作出评价和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审定下年度本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研究方向调整由学术委员会会议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由依托单位报归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备案。实验室需要更名或进行重组,由学术委员会研究或组织包括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内的专家进行论证,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审定。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实行集体领导。学术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通过决定时,以超过出席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有效。每次会议形成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课题制度

第二十三条 根据要求,结合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开放基金所需经费主要从重点实验室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拨发的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开放基金用以资助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的开放课题。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办公室负责发布基金课题指南和受理基金申请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开放基金资助对象

开放基金资助对象的可以是: 

(1)凡具有非本实验室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国内外教学科研人员(含在职博士生)、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并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任职的科研、教学及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在生产应用部门的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本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

(2)根据工作需要,应本实验室主任邀请来室参加项目研究的人员; 

(3)在职的博士研究生(需要导师推荐); 

(4)自带项目和经费来重点实验室工作的科研人员。 

第二十八条 开放基金申请

重点实验室按年度受理申请者提出的开放基金申请,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 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须按申请书格式认真填写开放课题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向重点实验室申报,并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将电子版申请书发送到指定邮箱。申请书格式模版可从重点实验室网站下载。每年5月以前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各项开放课题申请进行评审,确定资助课题及经费额度,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会议时,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评审。资助者每年 6 月前由重点实验室发出通知,获准资助的课题负责人凭通知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放基金使用范围

(1)与获资助项目直接相关的研究费用,如材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差旅费。 

(2)与获资助项目直接相关的学术活动费(只限差旅费),调研费,资料、论文的打印复制费等。 

(3)客座人员来室的交通、住宿费用。 

第三十条 开放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1)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 1 年(具体期限按获准资助课题的任务书规定为准),必须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经费支持额度原则上为 1~2 万元。 

(2)实行课题负责制。课题负责人负责研究工作组织、经费使用和成果提交。每个获准课题,经费的使用权由课题负责人掌握,限额使用。征得课题负责人同意可由重点实验室统筹协调若干科技人员配合课题研究工作。

(3)开放课题经费只限于厦门大学管理,不下拨到申请者所在单位,申请者凭发票到厦门大学报销,相关财务规定请参照厦门大学财务处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条例。在课题结题后尚有剩余经费,本实验室将收回。

(4)如检查发现开放基金课题中断或无法进行,课题负责人未按规定提交执行情况报告等,经实验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以中断该项目开放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并将情况报学术委员会。

(5)对于违反开放基金管理条例的经费开支,重点实验室有权制止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开放基金课题和成果管理

(1)凡由本重点实验室资助的开放基金课题,课题经批准后,应按要求填写“开题登记表”;每年初根据研究计划,申报来实验室的工作计划,经重点实验室统筹安排后,通知来重点实验室工作的具体时间(与实验室对接教师具体商议);年终填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按课题性质不同,同时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或实验工作阶段小结。

(2)课题结束后,必须向重点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或报告、课题工作过程中的原始资料、档案及目录。 

(3)重点实验室每年举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或通讯会议,检查开放基金课题研究工作进展。课题结束后,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评议,作为实验室资料归档。

(4)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检查开放课题进展执行情况,发现未完成计划或原课题有问题时,要及时向实验室主任及研究方向负责人报告,重点实验室有权暂时中止或取消该基金课题资助。

(5)重点实验室每年评选出一项特别优秀的研究成果,并纳入下一次资助计划,优先获得滚动资助。

(6)鼓励外单位与我室有关研究人员联合申请本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研究成果共享。 

(7)获重点实验室基金资助的开放课题,发表文章时应注明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第一作者的单位署名应采用双署名(即本实验室列入署名);论文作者应包含本重点实验室合作者。论文发表后应邮件发送到重点实验室秘书处。

(8)本重点实验室资助的研究课题或与本重点实验室合作研究的课题或项目,其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和课题负责人依托单位共享;自带经费来本实验室研究的课题,研究成果属于课题负责人依托单位,成果上报或发表文章时,以注明或以致谢形式说明得到本实验室的协助。

(9)对于课题执行良好,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将在继续申请时给予优先资助: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任务项目或课题资助者;以本重点实验室名义发表高水平论文、国际学术会议或国内一级学会会议特邀报告者;与本重点实验室合作获省部委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第五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和对外开放共享制度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有专人管理,并每月清查一次。

第三十三条 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使用,未经培训或未掌握操作技术者及未经允许者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使用日记。使用后由使用人和管理人检查、签字。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必须保持完整配套,不得肢解,配件不可移作用。

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要做到防潮、防尘、防震、防腐蚀,精心爱护,小心使用,发现故障及时检修。若因违章或大意造成损失者,将按学校“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酌情处理。 

第三十七条 每学年度对贵重精密仪器进行一次校检,对存在问题及时解决,长期保持其可用状态。

第三十八条 为避免积压、提高利用率和利用价值,仪器设备可以重新调配。在有专人管理的原则下,某些仪器设备可以实行公用或借用办法。

第三十九条 仪器设备报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申请、鉴定、审批手续,不得自行处理。

第四十条 根据岗位责任制要求,实验室人员要不断掌握和提高有关仪器的操作技术,以减少操作和指导失误所造成的损失。此外,通过培训等方法,还要掌握一般检修技术。

第四十一条 本实验室以研究工作开放为主,同时实行仪器设备、设施及技术、图书资料、软件等条件的开放,并采取相应的收费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本实验室每年设开放基金,目前主要受理国内有创新思想的科学工作者申请。开放基金每年申报一次,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后,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经费支持和优惠测试支持。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的课题,研究成果需标明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

第四十三条 本实验室吸收相关学院的骨干教师,与校内外重点实验室等联合,实行访问学者制度,实现优势互补、竞争提高。

第四十四条 本实验室不定期举办国际会议并配合其它教学和科研项目邀请著名学者作专题报告,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吸引国内外著名专家到实验室做客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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